■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从事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中介服务的收入,经认定的,可以视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收入对待,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增值税。
京地税企[2001]694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凡符合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技术转让与者技术开发业务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