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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8日·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三定方案的规定",顺利转变国家版权局原有的部分职能,同时进一步完善涉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和认证工作,现就涉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由国家版权局负责的涉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的受理和认证联系工作,转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各种音像制品,应将出版合同和有关材料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该中心对申请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查和认证后报国家版权局审批。经审定由国家版权局发放《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同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章"停止使用。
二、音像出版单位应持《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到有关部门办理内容审查审批手续。经审批通过后,音像出版单位应在其出版物的彩封及内芯上注明"合同登记号:×字××-××××-××××"。
三、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加工境外音像制品,应要求音像出版单位提交《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的复印件并存档备查,否则不得予以复制加工。
四、有关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的其他规定,仍按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5〕2号)执行。
请各地版权局将本通知转发给当地的音像出版单位和复制单位,并监督执行。